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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明确提出请假是不是视作自行舍弃?
2021-08-31 16:16
宫某是某家具厂员工。上年,家具厂沒有分配宫某休年假,宫某担心积极规定休年假,给商家留有欠佳的印像,也没敢提请假的事。2021年5月,宫某与家具厂因岗位产生纠纷案件,愤而辞职,与此同时规定家具厂付款上年和2021年未休年假的300%的薪水。家具厂付款了宫某2021年未休年假的300%的薪水,但以宫某上年未明确提出休年休假申请,应评定他已全自动舍弃请假的支配权为由,拒绝了他的规定,宫某因此诉至本地劳务纠纷监察委员会,规定家具厂付款上年未休年假的300%的薪水。仲裁委案件审理后,适用了宫某的投诉要求。
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要求:“企业依据生产制造、工作中的详细情况,并考虑到员工自己意向,统筹规划员工年假。”由此可见,休年假是由用人公司积极分配的,是劳动部门的强制性责任,并非务必由员工积极明确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可以运行。即便 员工沒有明确提出休年假的申请办理,用人公司也理应积极分配,而不可以视作员工全自动舍弃。除非是用人公司分配员工休年假,员工因本人缘故明确提出难休年假,能够视作员工自主舍弃年假。在这样的情形下,彼此应根据书面通知确定,不然,产生争端时,用人公司会因为给予出不来已分配员工请假的证明而担负不良不良影响。(高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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