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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续存期内 规定未休年假薪水不会受到一年限定

2021-08-31 16:16

  李某系烟台市牟平区某彩印厂员工,自2008年至今,企业一直未分配其休年假,李某与企业商谈数次,均受到回绝。无可奈何,李某于2011年6月申请办理劳动仲裁,规定企业付款2008年至2010年3月的未休年假薪水。彩印厂编造谎言,李某规定付款2008年至2009年的未休年假薪水已超出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审理本案后,经开庭审判,在查清真相的根基上,依规做出裁定:企业一次性付款李某未休年假薪水10236元,此案为终结裁定。

  在开庭期内,彼此被告方异议的重点是未休年假薪水是不是受1年时效性限定?此案是不是归属于一裁终局案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逐渐执行,要求员工持续工作中1年左右的即享有带薪年休假,企业是因为作业必须无法分配员工年假的,经员工允许可以不分配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未休年假,企业应该依照员工日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劳。《条例》确立确定年假薪水为“薪水酬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要求“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欠付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此条第1款要求的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定”,因此 ,李某追偿未休年假薪水在劳务关系续存期内不会受到1年时效性限定。此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2项要求,追偿劳务报酬、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费,不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12个月额度的异议,仲裁裁决为终结裁定。现烟台市牟平区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为1100元/月,李某认为的未休年假薪水显著未超出最低工资标准标准规定的12个月额度,因此 ,仲裁委理应推行一裁终局。(曲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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