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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两年前的加班费未付款的质证该怎么办
2021-08-30 17:07
一,浙江省两年前的加班费未付款的质证该怎么办
假如员工举报确凿的,踏踏实实付款加班工资;不符合事实的,递交考勤管理材料、工资条等相对应直接证据,证实员工举报不实。但按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工资条和考勤统计表最少储存2年,超出2年的一部分,企业沒有保留的,不担负证明责任。
二,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 员工认为加班工资的,理应就加班加点客观事实的存有担负证明责任。但员工有直接证据证实用人公司把握加班加点客观事实出现的直接证据,用人公司不保证的,由劳动部门担负不良不良影响。
浙江高级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十三条员工与劳动部门中间因加班费产生异议的,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期間为二年,从被告方知晓或是应该了解其权益被侵犯之日起测算;但劳务关系结束的,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期間为一年,从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测算。
山东高级法院、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人事部门异议监察委员会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鲁高法〔2010〕811号
36.员工认为加班工资,理应给予加班加点客观事实的有关直接证据。用人公司否定员工加班加点的,用人公司应该对员工未加班加点的客观事实负证明责任。用人公司以早已员工核对的考勤表证实员工未加班加点的,对劳动部门的考勤表应予以采纳。
员工追偿两年前的加班工资,质证的确充足的,应予以适用,但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
加班工资的付款在相关法律法规上拥有明确规定,可是相关公司在实际事儿上期待根据违反规定方式来确保自身的利益,可是更为关键的也是自已必须在有效的区段上的保护自身的利润不容易损害,假如发生难题,必须学好追责相关公司的 义务,那样事儿的解决才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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