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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工龄计算规范
2021-08-30 16:58
特殊情况的工龄计算规范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规章实施办法调整议案>> 第三十九条要求:本公司工作年限应以职工员工在本公司持续作业的计算时间之, 如曾辞职, 应自最后一次盈利公司工作中之日算起。 但有以下状况之一者, 不在此限:
停产、停业或减缩生产制造解放以后因公司停产、停业或减缩生产制造, 其职工员工经企业经营管理行政机关调遣至别的公司工作人员,其调遣前后左右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应持续测算。被解散的职工员工在该公司开工复业或扩张生产制造时,仍回公司工作人员,其解散前与开工后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应分类汇总。
出让、改制或合拼公司经出让、改制或合拼,原来职工员工仍留公司工作人员,其出让、改制或合拼前后左右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应持续测算。
工伤医疗期间因工受伤停止工作诊疗期内,应所有做为本公司工龄计算。
病症或非因工诊疗期内病症或非因工受伤停止工作诊疗期内,在6个月之内者,得持续作本公司工龄计算;超出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公司工作人员,除超出6个月的期内算不上工作年限外,其前后左右本公司工作年限,应分类汇总。
激发凡经企业经营管理行政机关, 公司行政部门层面或出资方激发工作人员, 其激发前后左右的本公司工作年限, 均应持续测算。 但解放初期是因为业务流程必须激发工作中且有的确证实者, 其本公司工作年限, 始得持续测算。
辞职解放初期在本公司工作中, 以前迫不得已辞职又盈利公司工作人员, 若有的确证实, 经工会小组探讨根据后, 并经社会保险联合会准许,其辞职前与盈利公司后的上班时间,可合拼作本公司工龄计算。
学习培训期内解放以后经企业经营管理行政机关, 公司行政部门层面或出资方调遣世界各国学生, 其学习培训期内及调遣前后左右的本公司工作年限, 应持续测算。 解放初期经企业经营管理行政机关, 公司行政部门层面或出资方调遣世界各国掌握业务者, 若有的确证实, 除学习培训期内不计入工作年限外, 其调遣前与盈利公司后的本公司工作年限, 得分类汇总。
辞职期内在敌伪及国民政府反动派执政下为抵制其执政挤压而不得已辞职,在辞职期内被敌伪及国民政府政府部门囚禁仍再次抗争者,其在囚禁期内及辞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到别的公司工作中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均应持续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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