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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后,用人公司是不是还必须付款员工加班加点
2021-08-26 16:11
附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生产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要求的,经工作行政机关准许,能够推行别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公司对合乎以下标准之一的员工,能够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
(一)公司中的高端管理者、内勤人员、推销产品工作人员、一部分工作人员和其它因工作中不能按规范上班时间考量的员工;
(二)公司中的长途货运工作人员、汽车出租驾驶员和铁路线、海港、库房的一部分装卸搬运工作人员及其因工作内容独特,需机动性工作的员工;
(三)别的因生产制造特性、工作中独特必须或岗位工作职责的关联,合适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的员工。
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告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 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无法布置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
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进行记件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劳动部门分配增加上班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的标准,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规定上班时间记件价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经工作行政机关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时间工时制度的,其综合性测算上班时间超出标准规定上班时间的单位,应视作增加上班时间,并应按本要求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薪水。
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的员工,不实行以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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