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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工时制度 加班加点

2021-08-25 16:20

不按时工时制度 加班加点

实例详细介绍:刘华是毕节物流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3月刘华与企业签署了2年的劳动合同书,推行不按时施工时间制,刘华的长途货运工作中一般是按照企业的订单而定,具备不变动性,有时候闲有时候忙,有时候去黑龙江省很远的地区来回路程時间就需要三四天,超出8钟头工作中企业也从来不给加班工资,刘华找到公司领导规定付款加班费,企业的回应是,企业经工作部门的准许,对承担长途货运的驾驶员选用不按时施工时间,有时候也存有几日没活的状况,拒绝了刘华的规定,企业的行为合乎法律法规吗?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不按时工时制度便是不因标准工时规章制度明确的工作规范,公司以有效明确员工的劳动定额或别的考核指标来明确员工的上班时间和休息日。原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要求,公司中的长途货运工作人员,能够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此案中物流公司经工作部门的准许选用不按时施工时间制,刘华上班时间不是固定不动的,不会受到规范上班时间的限定,超出8钟头的运行不视作增加上班时间,算不上日夜奋战,只是归属于常规的上班时间。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推行不按时施工时间制的员工,不适合增加上班时间派发加班工资的要求。企业的作法是适用法律法规的。

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要求,公司对合乎以下标准之一的员工,能够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一、公司中的高端管理者、内勤人员、推销产品工作人员、一部分工作人员和其它因工作中不能按规范上班时间考量的员工;二、公司中的长途货运工作人员、汽车出租驾驶员和铁路线、海港、库房的一部分装卸搬运工作人员及其因工作内容独特,需机动性工作的员工;三、别的因生产制造特性、工作中独特必须 或岗位工作职责的关联,合适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的员工。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十一条 不按时工时制度就是指因公司生产制造特性、工作中独特必须 或岗位工作职责的关联,没法按规范工作中日程安排工作中或因上班时间不固定不动,必须 机动性工作的员工所运用的延展性工时制度。 不按时工时制度适用从业以下技术工种或是职位的工作人员:(一)高級管理者;(二)外勤人员、推销产品工作人员 ;(三)长途货运工作人员;(四)长驻外省市的工作人员; (五)非生产性工作人员;(六)能够自行决策工作中、休息日的独特岗位的其余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针对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公司应该依据标准工时规章制度有效明确员工的劳动定额或别的考核指标,确保员工歇息权利。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用人公司经准许推行不按时工作规范的,不适合本要求第十四条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规范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理应依照以下规范支 付员工加班费:
(一)在日规范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钟头基数的150%付款加班费;(二)在歇息日工作中的,理应分配其同样时长的调休,不可以布置调休的,依照不少于或 者钟头基数的200%付款加班费; (三)在法律规定请假日工作中的,理应依照不少于日或是钟头基数的300%付款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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