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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征缴保险险种最新政策颁布

2021-03-16 14: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大家对原社会保障部1999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号)开展了改动,产生了现阶段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现予发布,征询各界人士的意见与建议。

  热烈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开展探讨科学研究,明确提出意见与建议,于2011年12月15日前根据下列方式和方法明确提出建议:

  (一)登录“我国政府法纪信息平台网”,网站地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首页左边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议案明确提出建议。

  (二)电子邮箱:lifachu@mohrss.gov.cn">lifachu@mohrss.gov.cn

  (三)发传真:010—84233796

  (四)信件邮递至:人力资源局社保部政策法规司(详细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政编码:100013),并请在信封袋上标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询建议”字眼。

  人力资源局社保部

  政策法规司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发布后,大家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号)(下称原方法)开展了改动,产生了现阶段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议案》。议案共6章38条,现将相关內容表明以下:

  (一)有关应用领域

  一是在管理方法阶段上,在原方法要求的社会保险金交费申请和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征缴社会保险金的基本上,提升了社会保险金数量核准阶段(第二条);

  二是在征缴保险险种上,将原方法要求的养老服务、诊疗和下岗三项商业保险,扩张为所有五项社保(第三条);(注:五险指基本上养老服务、诊疗、下岗、工伤事故和生孕五种商业保险。)

  三是在缴纳社保行为主体上,不但包含了原方法要求的用人公司以及员工,还依据规章制度发展趋势,将以个人信息参与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保规章制度及其城镇居民养老服务、医保规章制度的本人列入本要求(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有关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岗位职责

  现阶段,全国各地社会保险金有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征缴的,也是有由税务局征缴的。议案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确立无论个人社保征缴還是税收征缴的地域,社保交费的申请和数量核准都理应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承担(第四条第一款);另外确立,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经省部级市人民政府决策其征缴社会保险金的,即是社会保险法要求的社会保险金征缴组织,依照本要求实行(第四条第二款)。

  此外,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议案对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征缴的地域,社会保险金推行五险统一征缴作了专一性要求(第四条第三款);另外删除原方法第二十一条相关失业险经办人员组织的內容,以反映统一征缴的规定。

  (三)有关社会保险金申请

  一是改动申请期限。将原方法要求的用人公司在每个月五日前申请的期限,改动为按月在要求期内到申请办理社保备案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交费申请(第五条),有益于全国各地在按月申请的标准下,灵便把握实际申请時间;

  二是健全申请方法及审批规定等。依据实践活动状况,提升了网上申请方法(第五条第二款);优化了用人公司申请材料(第六条);规定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及时审批,删除原方法相关不可以及时审批的內容(第七条);提升了用人公司代员工申请的责任(第十条);

  三是提升本人申请內容。要求以个人信息参与社保的,理应申请办理交费申请,并能够根据网上申请(第十一条)。

  (四)有关社会保险金交纳

  一是健全交费方法。删除原方法要求的以银行汇票或是现钱方式交纳社会保险金的方法,改动为到用人公司开户行或是别的金融企业交纳,或是与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承诺的别的方法交纳(第十二条);

  二是健全股权投资基金。将原方法中相关社会保险金理应进到在国有制银行业设立的社保股票基金收益户、股票基金理应存进行政机关在国有制银行业设立的社会保障部股票基金财政局专用存款账户的內容,各自改动为社会保险金理应进到依照要求设立的社保股票基金收益户、股票基金存进依规设立的社保股票基金财政局专用存款账户,不会再注重国有制银行业的约束性要求(第十四条);

  三是提升本人交费。以个人信息参与社保的,应在本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要求的期内立即申请办理交费,还可以授权委托金融机构或是额度组织代缴;另外要求了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划缴和告之责任(第十九条)。

  (五)有关未准时全额交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议案要求了对用人公司未准时全额交费采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要求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于用人公司未交生效日10日内传出时限补交催告函书,催告函用人公司执行交纳社会保险金及税款滞纳金责任和有关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第二十条)。

  二是要求用人公司贷款逾期仍未补交社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依规查看其储蓄帐户(第二十一条),依据查看状况报隶属的社保行政机关做出划转决策(第二十二条),通告开户行或别的金融企业划转社会保险金,并将划转认定书送到用人公司(第二十三条)。

  三是要求用人公司余额低于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规定该用人公司以质押、质押贷款的方法出示贷款担保,签署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推迟交费协议书及其贷款担保资产抵缴社会保险金的处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是要求用人公司未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且未出示贷款担保的,或是贷款担保满期仍无法偿还社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能够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扣留、被查封、竞拍其资产,以竞拍个人所得抵缴社会保险金(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有关法律依据

  议案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提升了法律依据的內容,确立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以及工作员渎职、失职的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用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交费申请的法律依据(第三十三条)、谎报职工薪酬或员工总数的法律依据(第三十四条),及其未准时全额交费的法律依据(第三十五条)。

  除此之外,大家还统一制订了有关裁判文书,做为本要求的配件,以提高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社会保险金申请交纳管理规定

  (议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地和根据] 为标准社会保险金的申请和交纳管理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应用领域] 社保交费申请、数量核准和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征缴社会保险金,可用本要求。

  第三条[社会保险金]本要求所称社会保险金,就是指由用人公司以及员工和以个人信息参与社保并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包含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工伤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缴社会保险金]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承担社保交费申请、数量核准等工作中。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依照省部级市人民政府决策征缴社会保险金的,即是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金征缴组织。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征缴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金推行统一征缴。

  第二章 社会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申请方法] 用人公司理应按月在要求期内到申请办理社保备案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交费申请。用人公司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社保交费申请有艰难的,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愿意,能够邮递申请。邮递申请以寄出去地的邮戳时间为具体申请时间。

  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愿意,用人公司还可以先根据网上申请,并依照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的规定出示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请內容] 用人公司开展交费申请时,理应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报社会保险金申报单,出示以下信息内容:

  (一)用人公司编码、全名、开户行及账户;

  (二)用人公司交费状况,包含:交费保险险种、缴费基数、利率、交费额度和交费限期等;

  (三)职工名册及转变 状况、每名员工缴费基数及转变 状况;

  (四)为员工代收代缴清单状况;

  (五)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要求的别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审批]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对用人公司参与各类社保的交费申请材料开展及时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备、缴费基数和利率符合要求、申报排列与组合精确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明确提出纠正建议,退用人公司调整后再度审批。

  第八条[延期申报] 用人公司因不可抗拒要素,不可以按时申请办理社保交费申请的,能够延期申报。但理应在不可抗拒情况清除后马上向社保经办组织汇报。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查清客观事实,给予审批。

  第九条[未申报数量核准] 用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本月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应暂按该企业上月交费金额的110%明确应交金额;沒有上月交费金额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应依照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员工总数等相关状况明确应交金额。用人公司补领申请办理手续并按核准金额交纳社会保险金后,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依照要求清算。

  第十条[代员工申请] 员工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人公司委托申请。用人公司理应自劳动力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交费申请。

  第十一条[本人申请] 以个人信息(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相同)参与社保的,理应到申请办理社保备案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交费申请。

  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愿意,本人还可以先根据网上申请,并依照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的规定出示纸质材料。

  第三章 社会保险金交纳

  第十二条[交纳限期和方法] 用人公司理应在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核准其交费后的3个工作中日内采用以下方法之一交纳社会保险金:

  (一)到其开户行或别的金融企业交纳;

  (二)与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承诺的别的方法。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用人公司能够与金融机构或别的金融企业签订合同,授权委托金融机构或别的金融企业依据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给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公司及为其员工代收代缴的社会保险金。

  第十三条[企业代交社保责任] 用人公司解决其员工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严苛执行代收代缴责任。用人公司依规执行代收代缴责任时,一切企业或是本人不可干涉或回绝。

  用人公司未准时全额代收代缴的,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勒令用人公司时限代交社保,并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要求向用人公司扣除税款滞纳金。用人公司不可规定员工担负税款滞纳金。

  用人公司理应按月将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的清单状况告之员工自己。

  第十四条[基金账户] 征缴的社会保险金,理应存进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依照要求设立的社保股票基金收益户。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依照相关要求按时将接到的股票基金存进依规设立的社保股票基金财政局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交费记帐]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对已征缴的社会保险金,依据用人公司具体交纳额(包含用人公司为其员工代收代缴额)和代收代缴统计表,依照相关要求开展记帐:

  (一)用人公司交纳的社会保险金依照该企业各类社会保险金应缴额的市场份额各自记入基本上社会养老保险股票基金、基本上医保股票基金、工伤险股票基金、失业险股票基金和生育险股票基金;

  (二)员工交纳的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按照规定各自记入各类股票基金和相对的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交费纪录]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为用人公司和员工创建交费纪录,每一年最少一次将交费状况告之用人公司和员工,并承担交费纪录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储存详细。

  用人公司和员工有权利依照要求查看交费纪录。

  第十七条[企业交费情况报告] 用人公司理应每一年向本企业员工代表大会通告或在本企业居所的明显部位发布本企业全年度社会保险金交纳状况,接纳员工监管。

  第十八条[征缴状况公示]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最少每一年一次向社会发展发布社会保险金征缴状况,接纳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人交纳] 以个人信息参与社保的,应在本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要求的期内立即申请办理交费。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能够与金融机构或别的金融企业签署委托收款协议书,在本人授权委托金融机构或别的金融企业代缴时,金融机构或别的金融企业依据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给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缴纳社保本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

  本人交费余额不足的,其授权委托金融机构或别的金融企业代缴时理应立即提示;未准时全额交费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立即告之自己。

  第四章 未准时全额交费的解决

  第二十条[勒令交纳] 用人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于未交之日起10日内传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勒令其在15日内交纳或是补充,并告之其贷款逾期未交纳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要求,报请社保行政部门门处未交金额1倍之上3倍下列的处罚、立即划转未交的社会保险金:

  (一)未准时申请且未交费的;

  (二)申请后未准时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

  (三)因谎报、少报员工总数或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金的。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另外告之用人公司理应在前述要求期内,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要求交纳税款滞纳金;贷款逾期未交纳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将依规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查看帐户] 依照本要求第二十条勒令时限补交和催告函后,用人公司贷款逾期仍未交纳或是补充社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依规向金融机构和别的金融企业传出《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看其储蓄帐户。金融机构和别的金融企业理应立即将查看結果意见反馈给社保经办人员组织。

  第二十二条[划转决策]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依据查看状况,制做《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报隶属的社保行政机关准许。《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理应注明以下事宜:

  (一)用人公司名字、详细地址、法人代表;

  (二)划转的原因和根据;

  (三)划转的社会保险金金额、方法和時间;

  (四)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方式和限期;

  (五)行政单位的名字、图章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划转通告]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在社保行政机关做出划转决策后两个工作中日内,向用人公司开户行或是金融企业送到《划拨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并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另外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送到用人公司。

  第二十四条[税款滞纳金实行]用人公司贷款逾期未交纳的税款滞纳金,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依规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公司依照本要求出示贷款担保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还可以两者之间根据签署推迟交费协议书承诺税款滞纳金还款方法。

  第二十五条[签署推迟交费协议书] 依照本要求第二十三条划转后,用人公司余额低于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规定该用人公司出示贷款担保,签署推迟交费协议书。

  用人公司未出示贷款担保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不可两者之间签署推迟交费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协议书內容]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与用人公司签署的推迟交费协议书,理应包含以下內容:

  (一)彼此被告方基本资料;

  (二)推迟的限期缓和缴社会保险金及税款滞纳金的额度;

  (三)合同类型、贷款担保资产以及分析报告;

  (四)贷款担保资产抵缴社会保险金的处理方法;

  (五)别的有益于社会保险金安全性征缴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推迟交费限期]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与出示贷款担保的用人公司签署推迟交费协议书的,推迟交费限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可超出6个月。

  用人公司出示贷款担保并签署推迟交费协议书的,不危害其员工在缓交期内的社保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合同类型]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规定用人公司以质押、质押贷款的方法,将其所有着的合法财产做为所未交的社会保险金出示贷款担保。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对用人公司出示贷款担保的资产开展审批,确定其合乎法律法规且沒有支配权缺陷,并对贷款担保资产的使用价值依规开展评定,使贷款担保资产使用价值可以抵缴未交的社会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贷款担保资产的处理]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与用人公司理应在推迟交费协议书中承诺,在推迟交费协议书满期后,用人公司无法偿还所未交的社会保险金的,理应以质押、质押贷款资产折扣率或是以竞拍、卖掉个人所得的合同款优先选择抵缴社会保险金。

  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标准和限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能够依规向所在城市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扣留、被查封、竞拍其资产,以竞拍个人所得抵缴社会保险金和税款滞纳金:

  (一)经按第二十三条要求划转后,用人公司仍无法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且不出示贷款担保的;

  (二)推迟交费协议书满期、但用人公司出示贷款担保的资产因使用价值产生变化无法全额偿还社会保险金和税款滞纳金的。

  第三十一条[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原材料]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理应出示下列材料:

  (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报告;

  (二)社保行政机关的划转认定书及作出决定的客观事实、原因和根据;

  (三)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催告函状况;

  (四)用人公司贷款逾期未执行的状况;

  (五)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状况;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和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别的原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报告理应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责任人签字,盖上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的图章,并标明日期。

  第五章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法律依据]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以及工作员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由社保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并对立即承担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给社保股票基金、用人公司或是本人导致损害的,依规担负承担责任:

  (一)未依照要求将交费状况告之用人公司和员工的;(二)导致交费纪录泄露或是缺少的;

  (三)少征或是多征社会保险金的;

  (四)有意少核准用人公司缴费基数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别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未申报的法律依据] 用人公司未依照要求申请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的,由社保行政机关勒令时限纠正,并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惩处一千元之上10000元下列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谎报职工薪酬或是员工总数的法律依据] 用人公司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时,谎报职工薪酬或是员工总数的,由社保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处谎报职工薪酬1倍之上3倍下列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准时全额交费法律依据] 用人公司未准时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勒令时限交纳后,贷款逾期仍不交纳或是补充的,由社保行政机关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要求,处未交金额1倍之上3倍下列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经办人员和征缴组织信息交流] 社会保险金由税务局征缴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立即把用人公司和员工应交社会保险金金额出示给税务局;税务局理应立即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出示用人公司和员工的交费状况。

  第三十七条[统一表格]本要求中相关公文款式,由人力资源局社保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要求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号)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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