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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老总能否扣工资

2021-08-17 16:52

员工辞职老总能否扣工资

在我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公司不可无端乱扣员工的薪水,假如员工沒有给用人公司导致损害的,员工辞职时不可以乱扣员工薪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要求:薪水理应以贷币方式按月付款给员工自己。不可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的薪水。

一、什么情况企业能够扣工资

汇总社会保障部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下列情况为用人公司扣除薪水的书面通知:

(1)用人公司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公司代收代缴的应由员工本人压力的社会发展保费及个人公积金;

(3)人民法院裁判员中规定代缴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有明文规定的;

(5)用人公司依规制订并经职代会准许的厂规、厂纪中有明文规定的;

(6)公司职工薪酬与经济收益相联络,经济收益下幅时,薪水务必下幅的;

(7)因员工请事假等相对应减发放工资;

(8)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能够从员工薪水中扣减的其它杂费。

二、工作合同到期企业不继签赔付

1.工作年限经济补偿

我们知道,在劳动合同书满期的状况下,合同书合理合法停止(参照《劳动》第四十四条)。而这类状况又正好合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 劳动合同书承诺标准续签劳动合同书,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况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停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因而,用人公司理应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要求依规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说来主要是“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员工付款。六个月之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员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2.赔偿费

而对于一些工作企业躲避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的,在我国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对应的强行性的赔付要求。这关键常见于第八十五条中对于用人公司“消除或是,未按照本政策法规定项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的”,在我国法律法规还做出了:“贷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适应额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的要求。

3.代通知金

工作合同到期,不管继签或是不继签,用人公司都必须提早30天通告员工。假如用人公司沒有提早通告,员工有权利规定用人公司付款一个月的薪水做为代通知金。

此外,假如企业在沒有立即继签而再次保持劳务关系(超出一个月)的,则归属于未签劳动合同书,员工还能够规定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参照第八十二条)。

必须填补的一点是,上文提及的法律规定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因而,有关的经济补偿金也理应由该法实施之日起测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后)。

假如阅读者必须法律法规层面的协助,热烈欢迎到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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