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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节北京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

2021-08-17 16:48

京人社厅劳发〔2010〕30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间、军队在京相关企业及各种企、工作等用人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有关切实确保和民生改善的规定,提升 中低收入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进一步确保员工以及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上日常生活,经市委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准许,对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开展调节。现将相关难题通告以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由每钟头不少于5.5元、每月不少于96零元,提升 到每钟头不少于6.7元、每月不少于116零元。

以下新项目不当作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构成部分,用人公司应按照规定再行付款:

(一)员工在幼儿园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温、矿井、有害有危害等独特办公环境、标准下的补贴;

(二)员工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加一点薪水;

(三)员工本人应交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四)依据我国和当地要求不记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其他收益。

二、非全日制日制从业者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由1一元/钟头提升 到13元/钟头;非全日制日制从业者法定节假日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由25.7元/钟头提升 到30元/钟头。

之上规范包含用人公司及员工自己应交纳的养老服务、诊疗、失业保险费。

三、推行计时工资方式的公司,要根据公平商议有效明确劳动定额和记件价格,确保员工在法律规定上班时间内给予一切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下,劳动所得薪水不少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四、生产运营一切正常、经济收益稳步增长的公司,正常情况下应高过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付款员工在法律规定上班时间内给予工作的薪水;因生产运营艰难须经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付款全体人员员工或一部分职位员工薪水的,理应根据薪水团体商议明确或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探讨根据。

五、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的员工在没完成劳动定额或承揽每日任务的状况下,用人公司可小于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付款员工薪水的条文不具备法律认可。

六、以上各类规范适用当地各种企、工作等用人公司。

七、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北京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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