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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节我区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2010)

2021-08-17 16:4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调节我区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桂政发[2010]411号)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自治州农垦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构成单位,各各部委:

为维护保养员工合法权利,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相关规定,及我市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具体情况,现对我区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及适用地区开展调节。

调节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自发性文之月起实行。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配件:广西自治区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及适用地区

一类:

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为:8二十元/月、6元/钟头;适用地区:南宁、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钦州市。

二类:

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为:7十元/月、5.5元/钟头;适用地区:广西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广西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为:635元/月、5元/钟头;适用地区:各县市区。

四类:

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为:565元/月、4.5元/钟头;适用地区:各县市、彝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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