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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节我区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2010)
2021-08-17 16:47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自治州农垦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构成单位,各各部委:
为维护保养员工合法权利,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相关规定,及我市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具体情况,现对我区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及适用地区开展调节。
调节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自发性文之月起实行。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配件:广西自治区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及适用地区
一类:
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为:8二十元/月、6元/钟头;适用地区:南宁、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钦州市。
二类:
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为:7十元/月、5.5元/钟头;适用地区:广西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广西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为:635元/月、5元/钟头;适用地区:各县市区。
四类:
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为:565元/月、4.5元/钟头;适用地区:各县市、彝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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