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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节新疆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2010)

2021-08-16 16:07

新政策发[201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美国各州、市、县(市)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单位、各各部委:

依据我国和自治州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对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开展调节。现将相关事宜通告以下:

一、调节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分成二种方式。一是没有员工本人交纳的养老服务、下岗、医保费和公积金等花费(下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分成5个级别,即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分成5个级别,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全国各地规范详见附件1)。

(二)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分成5个级别,即8.8元/钟头、7.7元/钟头、7.2元/钟头、6.6元/钟头、6元/钟头(全国各地规范详见附件2)。

二、在全日制学生就业员工给予一切正常工作的状况下,用人公司应依照不少于本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付款其薪水,并按照规定对本人应交纳的“三险一金”代收代缴,员工实得薪水不可小于本地没有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三、调节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四、别的相关事项依照原自治州工作和社保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相关要求实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配件:1.调节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2.调节后的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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