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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布重庆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2011)
2021-08-16 16:07
重庆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公布重庆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
渝人社厅发〔2010〕272号
各县区(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地市级公司主管机构,各控投(集团公司)企业:
经重庆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策,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各县区(彝族自治州)行政区内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各自调节为:
一、渝北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重庆渝北区、重庆巴南区等9县市员工最少月薪规范为87零元/月,非日制员工最少钟头标准工资为8.7元/钟头。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县区员工最少月薪规范为750元/月,非日制员工最少钟头标准工资为7.5元/钟头。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彝族自治州、秀山彝族自治州、酉阳彝族自治州、彭水彝族自治州等15个县(彝族自治州)员工最少月薪规范为7十元/月,非日制员工最少钟头标准工资为7.一元/钟头。
四、北部新区员工最少月薪规范为87零元/月,非日制员工最少钟头标准工资为8.7元/钟头。
调节后,重庆辖下的公司、私营经济机构、非营利性企业等机构和与其说创建劳务关系的员工;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与其说创建劳务关系的员工;依规创立的会计公司、法律事务所等合作经营机构和慈善基金会及与其说创建劳务关系的员工均可用。
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从2011年1月1日起终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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