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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节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2010)

2021-08-16 16:07

川府发[2010]21号

各市区(州)市人民政府,省委各单位、各各部委:

经科学研究,省委决策对我省现行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和非全日制日制用人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开展调节,现给予公布。

一、调节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一)每月650元(每日29.9元);

(二)每月7十元(每日32.6元);

(三)每月78零元(每日35.9元);

(四)每月850元(每日39.一元)。

二、调节后我省非全日制日制用人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一)每钟头6.8元;

(二)每钟头7.5元;

(三)每钟头8.两元;

(四)每钟头8.9元。

此规范包括本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本通告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各市区(州)应尽早重新选择合适当地具体的实际规范,经本地市人民政府明确后于7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管理社保厅办理备案。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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