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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2021-08-16 16:07
各个区、县工作和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公司总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企业: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花了7天时间)要求,融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允许,对天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开展调节,现将相关难题通告以下:
一、从2008年起,本市各个区、县推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河西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经济开发区、保税仓、新技术应用产业园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由每月740元、每钟头4.4元,调节为每月8二十元、每钟头4.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由每月7二十元、每钟头4.3元,调节为每月8二十元、每钟头4.7元。
二、非全日制日制用人员工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由每个人每钟头7元调节为每个人每钟头7.8元。
三、本通告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10年4月1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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