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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有关调节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
2021-08-16 16:07
琼人社厅发[2010]18六号
各市区、县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人事部门人力资源保障)、省直各相关企业:
依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委令185号)要求,融合我国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员工平均收入、城乡居民消費物价指数和学生就业情况,为处理因物价飞涨等要素产生的突显社会问题,经省委允许,决策从2010年7月1日起,将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规范调节为:
一类地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830元,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7.两元,适用三亚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
二类地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730元,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6.3元,适用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地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68零元,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5.9元,适用文昌市、五指山市、海南省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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