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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市人民政府有关调节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

2021-08-16 16:07

黑政发〔2010〕6六号

各市区(地)、县(市)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第四十三次常务会科学研究,决策从2010年7月1日起调节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现将相关事宜通告以下:

一、调节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大庆市城区为88零元/月;哈尔滨区(呼兰区、阿城区以外)为840元/月;哈尔滨呼兰区、阿城区为7二十元/月;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牡丹江、鸡西、上海、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零元/月;绥化市区为67零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别的县市区和鸡东县为6二十元/月;别的各县市、伊春市别的区为60零元/月。

二、调节后的非日制用人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大庆市城区为7.5元/钟头;哈尔滨区(呼兰区、阿城区以外)为6.5元/钟头;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牡丹江、鸡西、上海、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呼兰区、阿城区为6元/钟头;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别的县市区和鸡东县为5.8元/钟头;别的各县市、伊春市别的区为5.5元/钟头。

三、我省各个行政机关、工作和公司等各种用人公司的现行标准薪水小于以上规范的,要准时开展调节,进一步维护保养员工合法权利。对学生就业艰难人群从业公益岗位工作中的,因调节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所提升的资产可再次从学生就业资产中税前列支,保证公益岗位工资待遇不少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四、要提升政策宣传和实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全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运用报刊、电视机、广播节目等新闻媒体宣传策划调节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实际意义和实行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规定。地市政府要依规提升对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实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对用人公司违背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个人行为,要立即改正并依法办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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