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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标准”?

2021-08-13 15:39

怎样看待《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3月1日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社会保障部第24号令)第三条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指员工在法律规定上班时间或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承诺的上班时间内给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用人公司依规应付款的最少劳务报酬。

  根据以上要求第十二条,在员工给予一切正常工作的状况下,用人公司应付款给员工的薪水在去除以下各类之后,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1)增加上班时间薪水;(2)幼儿园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温、矿井、有害有危害等独特办公环境、标准下的补贴;(3)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员工的福利工资待遇。员工因为自己缘故导致在法律规定上班时间内或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承诺的上班时间内未给予一切正常工作的,不适合本要求。

  依以上要求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和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方式。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适用全日制教育学生就业员工,钟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适用非日制学生就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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