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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是否有加班费

2021-03-12 14:23

加班费仅仅对于一般职位吗?到底管理工作是否有加班费呢?许多置身管理工作的员工一直要想了解这个问题的回答,可是又难以获知。我对于这一状况,为诸位高管的员工详细介绍加班费的有关专业知识。

法律咨询服务:

2010年11月,我和某公司签署2年期劳动合同书,从业数控车床加工工作中。因为技术性扎实,主要表现优良,4个月后我也被任职为组长。该企业有一项约定俗成的要求,对管理工作的员工推行高工资制度,不会再计发加班费。合同到期后,也没有与该企业继签。因为我还在该企业工作中的2年期内常常加班加点,因此在申请办理停止劳动合同书办理手续时明确提出付款加班工资的认为。企业则以我那时候默认了企业要求为由回绝。

我想问一下,我能认为加班费吗?

刑事辩护律师提议:

我国对员工的法律规定上班时间有明文规定,依规按照规定付款员工加班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文规定,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相对占比付款加班费。这一要求无职位之分,只需员工在法律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出示了劳动者的,用人公司就理应付款加班费。

此案中,该企业的要求归属于內部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是有悖的,不管员工认同是否,全是失效的要求。因而,你能向该企业认为发放加班工资。由于企业给予回绝,你能向劳动仲裁组织申请办理劳动仲裁,并出示有关直接证据。针对由用人公司把握管理方法的与诉讼要求相关的直接证据,应由用人公司出示。用人公司在仲裁委员会特定的期内不出示的,理应担负不好不良影响。

实际上,无论是一般职位還是管理工作,只需员工合乎加班加点标准,企业就需要付款相对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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