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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度我省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2021-08-12 15:21

(一)我国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调节后分成8个类型:在其中,深圳为一类每月550元;原一至七类,相对应调节为二至八类。实际规范为:二类每月450元,三类每月400元,四类每月360元,五类每月320元,六类每月290元,七类每月270元,八类每月250元。

(二)除深圳外,全国各地可依据本地域状况,从以上二至八类规范中挑选一至二个,明确为当地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由地市级之上人民政府发布实行。但选定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要高过调节前的规范,且不可小于本地失业金水准。各市区选中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报省劳动厅办理备案。

(三)调节后的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从1999年10月1日实行。

[详细广东劳动厅关于转发广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告(1999年10月8日粤劳薪[1999]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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