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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有关调节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 ( 鄂政发[2002]1 号)

2021-08-12 15:21

为融入我国社会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必须,推动员工工资有效提高,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提升 公司竞争能力,依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委令第711号),省委决策从2002年1 月 1 日起调节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现将具休调节建议通告以下:

一、我省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由原四档调节为五档,并提升 规范水准。提升 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先后为240元、28零元、3十元、340元和40零元(详细附注),每钟头最低工资标准标相对应为 1.44元、l.68元、1.86元、2.03块和2.39元。

二、推行周、日、钟头工资制度的,应按每月不超过二十一天,均值每星期上班时间不超过40钟头,每日不超过8钟头换算。

三、用人公司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和《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凡员工在法律规定上班时间内给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的,用人公司付款的薪水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四、用人公司要在推动公司经济收益提升 的基本上,健全薪级工资规章制度,创建工效挂钩的薪水调整管理机制,并参照人力资源市场薪水具体指导价格,有效明确本企业各岗位(技术工种)工资待遇,推动员工工资有效提高,提升 公司竞争能力。

五、各个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要依规提升对最低工资标准实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对用人公司违背最低工资标准规章制度的个人行为,立即开展改正并依规给予解决。

六、本通告实行中发生的难题,由湖北工作和社保厅承担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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