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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我省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2021-08-12 15:21

(一)2002年我省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调节为:一类5十元/月;二类450元/月;三类40零元/月;四类36零元/月;五类330元/月;六类300元/月;七类28零元/月。

深圳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实行。

(二)各市区可依据本地域的具体情况,从以上规范中选中1至两个规范,由地市级之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展发布实行,与此同时报省社会保障厅办理备案。

(三)全国各地在发布本地域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时,可将月标准工资依规换算为周、日、钟头标准工资发布。

(四)全国各地要严格遵守《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进一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利。

(五)调节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从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

[详细广东社会保障厅《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2年11月12日粤劳社[2002]2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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