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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作和社保有关调节江苏公司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

2021-08-12 15:20

江苏工作和社保厅

有关调节江苏公司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通告

苏劳社劳薪 [2004]14 号

各市区、县(市)市人民政府,省各相关企业:

依据 2004年3月1日起实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我国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委第 56 命令)的要求,为确保员工本人以及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上日常生活,提升城区中低收入住户的收益,2021年,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调节,经省委允许,受权我厅公布,实际调节建议通告以下:

一、调节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节的我省公司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一类: 620元/月 (原540元/月)

二类: 500元/月 (原450元/月)

三类: 440元/月 (原390元/月)

四类: 360元/月 (原320元/月)

(二) 调节的钟点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一类: 5.2元/钟头 (原4.6元/钟头)

二类: 4.2元/钟头 (原3.8元/钟头)

三类: 3.7元/钟头 (原3.3元/钟头)

四类: 3.1元/钟头 (原2.7元/钟头)

(三)以上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没有员工本人依规交纳的最少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用人公司在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或是钟点工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做为付款规范时, 应再行付款并向相关组织交纳员工本人依规交纳的最少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二、各市区城区、县(市、区)现实行的类型如要变化,应依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在本通告发布之今后 20 天内,由各市区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主管机关内的实际类型调节计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

三、调节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由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在要求限期内向型社会发展发布。

四、调节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从 2004 年 7 月 1 之日起实行。

二00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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