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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

2021-03-10 14:30

企业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

① 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

② 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

③ 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

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进行记件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的标准,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规定上班时间记件价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推行别的工资制度的,以用人公司与员工承诺的标准工资,由用人公司分配日夜奋战的,各自按150%、200%、300%付款薪水。

经劳动者行政机关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其综合性测算上班时间超出标准规定上班时间的一部分,应视作增加上班时间,并应按200%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薪水。

员工在歇息日和增加上班时间日夜奋战的,如用人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分配其同样時间调休的,不会再发送给日夜奋战薪水。

推行不定时执行工时制度的员工,不实行所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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