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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行政部门组织纪律性给与哪些处罚
2021-07-30 15:28
违背行政部门组织纪律性给与哪些处罚
《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违背行政部门组织纪律性,依规理应给与警示、记过、记大过、退级、免职、辞退纪律处分。”
(1)警示。它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适用违纪经文化教育后不纠正的国家公务员,或是党政机关任职的别的工作人员。记过处分是一种应计入自己档案资料的指责。
(2)记过。它是一种将监察对象(国家公务员及党政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的过失计入其自己档案资料的纪律处分方式。
(3)记大过。是一种将监察对象的比较严重过失在其档案资料原材料中多方面备案的纪律处分。
(4)退级。对于违背纪检监察的国家公务员及党政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给与减少行政部门及级别工资的处罚。
(5)免职。它是对犯有错误或是有比较严重违法违纪个人行为,不适合出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及我国行政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消除其现任职务的处罚方式。
(6)辞退。它是一种最重要的纪律处分方式。对于犯有错误,违反规定渎职,而又知错不改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消除其在我国行政单位任职要求的处分决定。
《行政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有权利立即做出处分决定,也可提议一些行政机关做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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