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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利】自8月1日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宣布执行

2021-03-09 14:04

企业福利】自8月1日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宣布执行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6月23日,国家专利局局务会议决议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并6月28日发布局令第七十六号。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


相相对而言,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关键有下列特性


1、拓展优先选择核查的应用领域

2、健全优先选择核查的可用标准

3、简单化优先选择核查的办理流程

4、提升优先选择核查的程序处理




国家专利局令

第七十六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早已局务会决议根据,现予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局 长 申长雨

2017年6月27日


专利权优先选择核查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产业链优化结构升級,推动我国专利权发展战略执行和专利权大国基本建设,服务项目创新驱动发展发展趋势,健全国家知识产权局程序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商标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下述申请专利或是案子的优先选择核查可用本方法:

  (一)实审环节的专利发明申请办理;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造型设计申请专利;

  (三)创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造型设计申请专利的复核;

  (四)创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造型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根据国家专利局与其他国家或是地域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签署的多边或是多边合作协议书进行优先选择核查的,依照相关要求解决,不适合本方法。


  第三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申请专利或是专利复审案子,能够要求优先选择核查:

  (一)涉及到绿色环保、新一代信息科技、微生物、高端装备制造生产制造、新能源技术、新型材料、新能源车、智能制造系统等我国关键发展趋势产业链;

  (二)涉及到各省部级和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关键激励的产业链;

  (三)涉及到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等行业且技术性或是商品升级速度更快;

  (四)申请专利人或是复核要求人早已搞好执行提前准备或是早已逐渐执行,或是有直接证据证实别人已经执行其创造发明;

  (五)就同样主题风格初次在我国明确提出申请专利又向其他国家或是地域提交申请的该我国初次申请办理;

  (六)别的对国家主权或是集体利益具备积极意义必须优先选择核查。


  第四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无效宣告案子,能够要求优先选择核查:

  (一)对于无效宣告案子涉及到的专利权产生侵权行为纠纷案件,被告方已要求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解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或是要求诉讼协商机构诉讼协商;

  (二)无效宣告案子涉及到的专利权对国家主权或是集体利益具备积极意义。


  第五条对申请专利、专利复审案子明确提出优先选择核查要求,理应经全体人员申报人或是全体人员复核要求人愿意;对无效宣告案子明确提出优先选择核查要求,理应经无效宣告要求人或是全体人员权利人愿意。

  解决、案件审理涉案人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检察院或是诉讼协商机构能够对无效宣告案子明确提出优先选择核查要求。


  第六条对申请专利、专利复审案子、无效宣告案子开展优先选择核查的总数,由国家专利局依据不一样技术专业技术领域的核查工作能力、上一本年度专利授权量及其年度待审案子总数等状况明确。


  第七条要求优先选择核查的申请专利或是专利复审案子理应选用电子申请方法。


  第八条申报人明确提出创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造型设计申请专利优先选择核查要求的,理应递交优先选择核查请求书、目前技术性或是目前设计方案信息内容原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除本方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况外,优先选择核查请求书理应由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或是省部级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推荐意见。

  被告方明确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子优先选择核查要求的,理应递交优先选择核查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除在实审或是基本核查程序流程中早已开展优先选择核查的专利复审案子外,优先选择核查请求书理应由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或是省部级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推荐意见。

  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检察院、诉讼协商机构明确提出无效宣告案子优先选择核查要求的,理应递交优先选择核查请求书并表明原因。


  第九条国家专利局审理和审批优先选择核查要求后,理应立即将审查意见通告优先选择核查要求人。


  第十条国家专利局愿意开展优先选择核查的,理应自愿意之日起,在下列期内审结:

  (一)专利发明申请办理在四十五日内传出第一次审核意见通知单,并在一年内审结;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造型设计申请专利在2个月内审结;

  (三)专利复审案子在七个月内审结;

  (四)创造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无效宣布案子在五个月内审结,造型设计专利无效宣布案子在四个月内审结。


  第十一条针对优先选择核查的申请专利,申报人理应尽早做出回应或是撤销案件。申报人回应专利发明审核意见通知单的限期为通知单出文日起2个月,申报人回应实用新型专利和造型设计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通知单的限期为通知单出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针对优先选择核查的申请专利,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国家专利局能够终止优先选择核查程序流程,按一般程序执行,并立即通告优先选择核查要求人:

  (一)优先选择核查要求得到愿意后,申报人依据商标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办理文档明确提出改动;

  (二)申报人回应限期超出本方法第十一条要求的限期;

  (三)申报人递交虚报原材料;

  (四)在核查全过程中发觉为异常申请专利。


  第十三条针对优先选择核查的专利复审或是无效宣告案子,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专利复审联合会能够终止优先选择核查程序流程,按一般程序执行,并立即通告优先选择核查要求人:

  (一)复核要求人推迟回应;

  (二)优先选择核查要求得到愿意后,无效宣告要求人填补直接证据和原因;

  (三)优先选择核查要求得到愿意后,权利人以删掉之外的方法改动权利要求;

  (四)专利复审或是无效宣告程序流程被中断;

  (五)案审依靠于别的案子的核查结果;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联合会负责人准许。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国家专利局承担表述。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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