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独特劳务关系针对双倍工资有哪些危害

2021-07-21 16:23

独特劳务关系针对双倍工资有哪些危害

说白了独特劳务关系就是指现行标准工作法律法规调节的规范劳务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调节的民事诉讼雇佣关系之外的一种劳动力关联,其员工一方在用人公司从业有偿服务工作、接纳管理方法,但与另一用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书关联或不符工作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标准,比如此案中提及的协议书保存社保近亲属,此外留职停薪工作人员等与新企业产生的劳动力关联也是独特劳务关系。

要是没有独特承诺,独特劳务关系只一部分可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只参照执行上班时间、劳动防护、最低工资标准这三项工作规范。例如未签劳动合同书双倍工资、消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违反规定消除劳务关系的赔偿费、带薪年休假这些,因为以上各种规范既不属于上班时间、劳动防护等工作规范,也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因而均不适感用以独特劳务关系。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提出诉讼规定的一方理应自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型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明确提出申请书。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接到诉讼申请办理的六十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情况属实的,被告方务必执行。

第八十三条关于劳动仲裁被告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气的,能够 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型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一方被告方在法定时限内不起诉又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被告方能够 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署集体合同产生异议,被告方商议处理不了的,本地市人民政府工作行政机关能够 机构相关多方融洽解决。

因执行集体合同产生异议,被告方商议处理不了的,能够 向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气的,能够 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型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