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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欠薪,员工能不能规定经济补偿

2021-07-09 16:08

老总欠薪,员工能不能规定经济补偿

一、可付款赔偿金的情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个工作行政机关有权利监督用人公司工资支付的状况。用人公司有以下损害员工合法权利个人行为的,由工作行政机关勒令其付款员工薪水和经济补偿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赔偿费:

(一)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薪水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付款员工薪水的。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费的规范,按国家相关要求实行。

二、不付款赔偿金的情况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端托欠”是指用人公司无书面通知超出要求付薪時间未付款员工薪水。不包括:

(1)用人公司碰到非人力资源能够抵触的洪涝灾害、战事等缘故、没法准时付款薪水;

(2)用人公司是因为生产运营艰难、周转资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业公会愿意后,可临时推迟付款员工薪水,推迟時间的最多限定可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工作行政机关依据全国各地状况明确。别的状况下欠薪均属无端托欠。

三、欠薪,赔偿金多少钱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要求,用人公司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及其拒不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薪水酬劳的,除在要求的時间内全额的付款员工薪水酬劳外,还要加发等同于薪水酬劳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用人公司付款员工的薪水酬劳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要在补充小于规范一部分的与此同时,此外付款等同于小于一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四、员工能不能规定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要求:“用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或是未按照此方法要求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由工作行政机关勒令期限付款劳务报酬、加班工资或是消除、停止劳动合同书的经济补偿金;贷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适应额度50%之上100%下列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

与此同时,依据原社会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要求,用人公司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除在要求的時间内全额的付款员工薪水酬劳外,还要加发等同于薪水酬劳25%的经济补偿。

此案冯先生能够 规定企业付款其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薪水的经济补偿,而企业并不可以以周转资金不动,而托欠员工薪水。

冯先生可与用人公司商议;商议不了可立即提到劳动仲裁,规定用人公司付款托欠的薪水酬劳及等同于薪水酬劳25%的经济补偿;或立即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规定其付款经济补偿。

若用人公司欠薪情节恶劣,冯先生可向公安机关控诉其不予付款劳务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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