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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员工福利的请示范文(申请员工生日福利的请示)

2023-07-27 12:15

财务人员快看!员工福利详细说明

如今,为了引进和留住人才,企业不仅拼工资薪金,还拼企业福利。为了留住人才,实现优秀人才和企业的共同成长和发展,企业主和人力资源部尽最大努力思考如何在企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支出之间找到平衡,实现员工待遇和企业效益,使企业有更好的发展。企业为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福利,一般有食品补贴、交通补贴、电话补贴、住房补贴、节日补贴等,也有组织员工旅游、疗养、商业保险等费用,或在端午节、中秋节等重要节日组织晚餐、分发礼品等,发送形式多样化,包括月薪、发票报销、购物卡券等。那么,这些员工的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让我和你谈谈职工福利的过去。

一、财税职工福利规定

企业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内容不同。例如,一些公司在招聘人才时介绍员工福利,包括五种社会保险和一种住房基金。一些员工还表示,我们有报销加油票的福利,福利费用在不同主体眼中包含不同的内容。那么,财税部门认可的员工福利是什么呢?

1、财务管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工资准则》第二条规定:“短期工资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资金、职工教育资金、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共享计划、非货币福利等短期工资”。

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员工福利费是短期工资的一部分,但没有过多阐述职业福利费的内容,更多地由企业财务人员判断。该准则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会计内容。

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

“1、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总工资管理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费用,包括向职工或职工支付的以下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职工卫生、生活或支付现金补贴和非货币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共场所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协调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支持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维护费用、自营职工食堂资金补贴或未经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未分离的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护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如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

(三)专门用于帮助和救济困难职工的职工困难补贴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基金支出。

(5)其他职工按照规定发生的福利费,包括丧葬补贴、养老金、异地职工安置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期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不包括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费用。

二、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实施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辆改革补贴、通信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未实施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为职工购房。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和未统一用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2009]3号第三条规定:“3。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施社会职能分离的企业,设备、设施、人员费用,包括食堂、浴室、理发室、医疗、托儿所、疗养院等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力等。

(2)职工卫生、生活、住房、交通补贴和非货币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协调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支持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补贴、职工夏季降温、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职工食堂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其他职工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财税规定可以看出,两者规定的员工福利费核算相似。相似之处不仅包括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还包括用于员工福利部门的人员的工资费用,即货币费用和非货币费用;但两者之间仍存在明显差异。对于财务会计,交通、住房和通信待遇已经实施了货币化改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辆改造补贴、通信补贴、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用餐的午餐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税收规定,与福利有关的所有费用均记录在职工福利费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处理;由于口径不一致,给企业财税人员年度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无助。

假设2009年某企业工资支出1亿元,职工福利费1400万元,其中工资支出包括货币性交通福利2000万元。2009年企业自行申报最终结算时,不调整工资支出。后来税务局检查人员说需要增加(1.4万 2000)-8000*14%=22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57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拿出财务企业[2009]242号文件,说:“我们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税务人员说:“请看第七条。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企业该怎么办?最后的结果是什么?不要说你也应该明白。

2015年以前,由于这两份文件的异同,确实给企业财税人员的员工福利处理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2、考虑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员工福利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24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和员工福利扣除的通知[2009]3号文件因员工福利规定的异同给企业财税处理带来不便,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纳入企业员工工资制度、固定和工资福利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扣除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9〕3)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工资支出,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即将企业的福利支出分为福利补贴和职工福利费。每月发放的货币福利补贴记录在当月的工资和工资支出中,不再计算职工福利费用,使财税处理保持一致,解除了税务企业对职工福利的争议。

三、员工服装支出故事

现在,当企业购买工作服时,企业财税人员知道它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的合理支出。2011年之前处理此类事项也是税务企业的一个令人沮丧的争议事项。让我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2007年,市税务局在检查XX银行时,发现劳动保险用品中记录了大量的工作服务费用。税务局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而XX银行财税人员认为,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应作为企业的正常支出记录在劳动保险用品中,不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一时间,税务局与XX银行财税人员发生争执,当时,XX银行的财务人员问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你说我们的西装材料好,价值高,那么你们税务局的制服材料也不错?算福利么?是福利吗?税务局工作人员哑口无言,不知道该怎么办。当时他们向总局请示,总局电话回复按“福利费”办理。2011年以前,当地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进行检查时,企业的工作服务费用按照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很有争议,没有办法,谁让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税务工作。

2011年,根据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制作,要求员工工作。税前扣除可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

税务文件的发布避免了工作服务支出是“福利费”还是“劳动保险”的纠纷,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工作服务支出定性为“合理支出”,允许扣除,消除了税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至于工作服务支出应该记录什么科目,我不需要教你怎么做!

到目前为止,谈论员工福利的过去已经结束了。我想知道这是否有助于您了解员工福利税收规定的历史过程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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