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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员工讨要加班工资有时候有效期吗
2021-07-06 16:23
一、在职人员员工讨要加班工资有时候有效期吗
加班工资的讨要有时间限定,因加班工资引起的劳务纠纷能够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诉讼,诉讼是有时间限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关于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期内为一年。仲裁时效期内从被告方了解或是理应了解其支配权被损害之日起测算。前述要求的仲裁时效,因被告方一方位另一方被告方认为支配权,或是向相关部门要求支配权救助,或是另一方被告方愿意行使权力而终断。从终断时起,仲裁时效期内再次测算。
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托欠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此条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定;可是劳务关系停止的,理应自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这一规章包括三层含意:
最先如果是在劳务关系续存期内,用人公司托欠员工加班费的,则员工能够随时随地向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单位提到诉讼,规定用人公司付款加班费,不会受到时效性的限定;
次之,如果是劳务关系早已完毕以后,那麼员工向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单位规定用人公司付款加班费,则务必在一年内明确提出;
最终,在劳务关系完毕后的一年内,假如员工认为支配权、向相关部门要求支配权救助、或是用人公司愿意付款的,则仲裁时效再次测算。
二、加班费计算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理应依照以下规范付款高过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的薪水酬劳:
(一)分配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劳;
(二)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劳;
(三)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劳。
2、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
之上便是我为您梳理的內容,在职人员员工讨要加班工资有时候有效期,一般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自员工离去用人公司之日起逐渐测算,假如超出仲裁时效再认为支配权的,仲裁委员会很有可能未予适用。假如您有别的疑惑,能够向大家的刑事辩护律师开展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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