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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经理孕期能不能运用管理制度要求或承诺免职减薪
2021-07-05 16:39
企业总经理孕期能不能运用管理制度要求或承诺免职减薪
不可以。
女工怀孕期企业转岗减薪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要求。
女工怀孕期间,具有不被减少薪水的支配权。即便 用人公司为了更好地照料女工,缓解其工作量或是分配女工到别的可以融入的岗位,其薪资待遇都不应当被减少。
法律法规对“三期”女工有独特维护要求。女工做为员工与此同时还兼顾创造人们下一代的义务和重任,因而法律法规对她们要求了独特维护,在其中最关键的便是女工的三期维护,三期就是指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一切企业不可因完婚、孕期、预产期、喂奶等情况,减少女工的薪水,解雇女工,单方面消除(聘请)合同书或是服务合同。”企业提升薪水时,女工按照规定享有的预产期假、生育假、哺乳假、理应作出勤看待。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三期”女工关键要维护的便是劳务关系和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可以融入原工作的,用人公司理应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证实,给予缓解工作量或是分配别的可以融入的工作。
职位调节时用人公司必须 证实调节的合理化。不论是免职或是下岗,最先,都违背了彼此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次之,也违背劳动合同法。用人公司如不可以质证证实其调离具备充足合理化,彼此仍应按工作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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