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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书该如何赔付

2021-07-01 16:18

现阶段的劳动力实践活动中,在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层面发生的难题关键有二种:一是用人公司自劳动力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最后造成 “视作用人公司与员工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二是在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要求的三种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下,因为用人公司工作中疏忽,在员工未明确提出签署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下,签署了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且早已具体执行。在这里二种状况下,其赔偿为:

对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要求:“用人公司自劳动力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自劳动力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要求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并视作自劳动力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早已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理应马上与员工补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

依据这一要求,一旦发生用人公司超出一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情况,就视作满一年的当日早已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并应当付款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且马上补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这般时用人公司仍不与员工补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或不赔偿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员工能够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举报,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应依据《劳动法》第98条之要求,勒令用人公司纠正,对员工导致危害的,理应担负承担责任。

在第二种情况下,用人公司要是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是由员工明确提出签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则可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2款要求:“用人公司违背此方法要求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自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但第82条2款沒有明确二倍薪水的付款限期,小编觉得,从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的视角考虑,这一限期,需从彼此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时起,直到彼此将工作合同期限变动为无固定期限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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