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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中的承诺薪水与具体派发的薪水不一致该怎么办

2021-07-01 16:18

劳动合同书中的承诺薪水与具体派发的薪水不一致该怎么办

实践活动中,常常有公司推行那样的作法:在劳动合同书中与员工承诺较低的标准工资,而在工作上派发较高的薪水。用人公司往往那样做,主要是想躲避法律法规的以薪水为数量测算的交纳社会保险金、测算加班工资等义务。殊不知这类作法不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有派发纪录等直接证据证实公司派发的薪水与劳动合同书的薪水不一致,一旦产生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会适用以实际工资为标准。发生这类状况时,员工一定要留意保存领到薪水金额时的直接证据。

聘用书能视作签署劳动合同书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要求:劳动合同书理应具有的条文包含:劳务报酬、工作合同期限、上班时间和歇息请假等九项条文。

假如聘用书的內容不具有劳动合同书的必不可少条文,就不可以视作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可是假如聘书内容具有劳动合同书的必不可少条文且彼此依照聘用书的內容执行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就具备了劳动合同书的特性,可视作已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

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工资承诺不确立如何处理?

用人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书时,理应确立承诺劳务报酬,但有时候不清除彼此仍未就工资酬劳作出实际承诺,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要求:“用人公司未在劳动力的与此同时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与员工承诺的劳务报酬不确立的,新招收的员工的劳务报酬依照集体合同要求的规范实行;沒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要求的,推行同酬。”

此条要求的“同酬”就是指用人公司针对从业同样工作中,投入相等工作且获得同样劳绩的员工,应付款同样的劳务报酬。

企业无端乱扣或欠薪,员工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书吗?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公司未立即全额付款劳务报酬的。员工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书。

与此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在这类状况下员工还能够规定用人公司付款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员工付款。6个月之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6个月的,向员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

工作合同到期没继签,一定有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劳动合同书承诺标准续签劳动合同书,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况外,因劳动合同书满期而停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理应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假如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劳动合同书承诺标准续签劳动合同书,员工依然不同意,则用人公司不用付款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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