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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是不是能够小于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2021-06-30 16:20
【实例】
小赵与上海市某公司签署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书,承诺实习期二个月,实习期内薪水一千元,待实习期满转正定级后,宣布薪水1500元。签署劳动合同书后,小赵在企业工作中了一个月后,企业以小赵工作业绩不符录取标准为由消除了其劳动合同书,小赵觉得企业给其的试用期工资小于法律法规,向工作仲裁委明确提出投诉,仲裁委员会以员工试用期工资不可小于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为由,裁定企业发放小赵试用期工资差值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
【夏燕峰刑事辩护律师剖析】
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指员工在法律规定上班时间或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承诺的上班时间内给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用人公司依规应付款的最少劳务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要求,员工在实习期的薪水不可小于企业同样职位最少档薪水的80%或是不可小于劳动合同书承诺薪水的80%,并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要求,员工与用人公司产生劳务关系后,在使用、见习期期内给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用人公司付款的薪水不可小于当地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用人公司付款实习期员工的薪水小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要在补充小于规范一部分的与此同时,此外付款等同于小于一部分25%的赔偿金。因而在本实例中,工作仲裁委适用了小赵的要求,并给加发了25%的经济补偿。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员工在实习期的薪水不可小于企业同样职位最少档薪水的80%或是不可小于劳动合同书承诺薪水的80%,并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一、员工与用人公司产生劳务关系后,在使用、见习期期内给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用人公司付款的薪水不可小于当地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二十一、用人公司付款员工薪水小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要在补充小于规范一部分的与此同时,此外付款等同于小于一部分25%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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