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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外派女职工孕期时的薪水

2021-06-30 16:17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要求,被外派员工有此方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2项要求情况的,劳动力企业能够将员工退还劳动派遣企业,劳动派遣企业按照此方法相关要求,能够与员工消除劳动合同书。但是实例中的陈女士再被劳动力企业退还后,还规定企业付款全额的薪水。原因是:她怀了孕。

某电气公司每一年6~7月份恰逢淡旺季,便借机对全部外派员工开展考评,对考评不过关的开展学习培训,对学习培训后仍不过关的劳动派遣员工则退还劳动派遣企业。陈女士就被退还了劳动派遣企业。陈女士对退还劳动派遣企业没质疑,但她以自身正处在怀孕期间,在她被外派到其他所在单位以前,劳动派遣企业应以她在电气公司的薪水2300元为规范付款她薪水,而劳动派遣企业只愿意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760元付款其薪水。陈女士的薪水究竟应当按哪些规范付款呢?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要求,被外派员工有此方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2项要求情况的,劳动力企业能够将员工退还劳动派遣企业,劳动派遣企业按照此方法相关要求,能够与员工消除劳动合同书。因为陈女士正处在怀孕期间,我国对处在“三期”的女工推行独特维护,劳动派遣企业不可以与其说消除劳动合同书。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要求:被外派员工在无工作中期内,劳动派遣企业理应依照所在城市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向其按月付款酬劳。因此 ,劳动派遣企业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付款其无工作中期内的薪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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