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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同到期后企业欠薪是不是必须 赔偿

2021-06-29 16:0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机关勒令期限付款劳务报酬、加班工资或是经济补偿金;劳务报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理应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贷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适应额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或是国家规定立即全额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付款员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点不付款加班工资的;

(四)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未按照本政策法规定项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的。

不难看出,工作合同到期,用人公司欠薪的,应予以赔偿。

实例:

颜某在某药业公司早已持续工作中了5年,近期签署劳动合同书的承诺限期为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在这段时间,该药业公司托欠颜某2005年10月份薪水1050元,及其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费980元。2006年2月1日药业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颜某劳动合同书将于2006年2月28日满期,企业将不会再与其说继签劳动合同书,颜某也在查收栏签名了。后颜某于2月15日以药业公司未按劳动合同书承诺付款劳务报酬为由书面形式向药业公司明确提出消除劳务关系,并于2月17日,向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投诉,规定药业公司付款其2005年10月的薪水、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费980元、欠薪和加班费的经济补偿、消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消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的附加经济补偿、药业公司担负此案诉讼处置费等。

案件分析

第一种建议觉得,企业提早一个月传出停止劳动合同书通知单是工作合同到期停止的一个前提条件“邀请”,颜某查收通知单以后没有权利消除劳动合同书。企业提早一个月传出通知单是有益于员工的,应视作“真诚”个人行为,而颜某在查收通知单后明知道不太可能继签劳动合同书的状况下,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书不言而喻有“故意”之嫌,企业的“真诚”不可遭受严厉打击。

第二种建议觉得,颜某能够 消除劳动合同书并规定药业公司付款消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最先,企业提早一个月传出停止劳动合同书通知单仅仅一种告之个人行为,颜某查收通知单并不寓意彼此又签署了原劳动合同书的补充合同,而仅仅证实通知单已“送到”,不可以视作颜某舍弃消除劳动合同书的支配权。次之,《劳动法》第32条明文规定了“用人公司未依照劳动合同书承诺付款劳务报酬或是给予工作标准的”,“员工能够 随时随地通告用人公司消除劳动合同书”,因而,企业托欠颜某薪水,颜某在劳动合同书续存期内以用人公司未依照劳动合同书承诺付款劳务报酬为由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书并规定药业公司付款消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是符合实际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第三,用人公司提早向员工传出停止劳动合同书通知单确实是一种真诚个人行为,但这类“真诚”并不可以免去用人公司法律规定赔偿责任。若企业的侵权行为在先,员工就可以消费者维权。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公司托欠员工薪水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要求却十分确立,即员工能够 随时随地通告企业消除劳动合同书,用人公司理应付款员工消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

因而,劳动仲裁组织裁定企业付款颜某2005年10月的薪水及25%的经济补偿、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的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消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总共三万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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