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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年终奖金以前离职,还能够认为年终奖金吗?
2021-06-25 16:44
一到过春节的情况下,各个部门大部分就需要逐渐对员工这一年的状况做出综合性评定,随后向其派发年终奖金了。自然就实际派发年终奖金的時间,法律法规中沒有做出要求,实际中一般是由企业自身明确在什么时候发年终奖金。因而就发生了有一些企业在春节过年以前派发年终奖金,而有的则是在过完后新春佳节以后再开展派发。
一、发年终奖金以前离职,还能够认为年终奖金吗?
这时候便会碰到一个难题,有一些员工很有可能在企业派发年终奖金以前就申请办理离职。但这时员工具体工作中的時间,也是符合实际企业要求派发年终奖金的時间,那样的状况下员工在离职的情况下还能够向企业认为加班工资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开展掌握。
就当我们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看来,实际上针对年终奖金并无强制的统一要求。而实际中,除开用人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书或薪酬确认单等文档中独立承诺的薪水性奖励金外,用人公司有权利依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员工的岗位及业绩考核主要表现等综合性要素,独立决策年终奖发放的标准、金额、時间等实际事项。但在彼此劳动合同书或管理制度有确立承诺时,应依照劳动合同书或管理制度要求实行。
因此 这儿就需要改正大伙儿一直以来的一个错误认识——用人公司并不是务必要给员工发年终奖金,我国在这些方面沒有开展强制的规定。可是在彼此中间有承诺的状况下,对企业就会有一定的约束,这时务必要发年终奖金给员工,不然企业的个人行为便会组成毁约,必须 担负一定的法律依据。
实际中,如果企业与员工中间承诺了必须 派发年终奖金,但与此同时却没对实际的派发受、规范做出确立承诺,那样的状况下能够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中的要求开展解决。
二、法律条文连接: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要求,“劳动合同书对劳务报酬和工作标准等规范承诺不确立,引起异议的,用人公司与员工能够 再次商议;商议不了的,可用集体合同要求;沒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未要求劳务报酬的,推行同酬;沒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未要求工作标准等规范的,可用国家相关要求。”
操作实务中许多 企业为了更好地防止员工一领取年终奖金就辞职,通常承诺付款年终奖金的時间在下本年度3月或4月。例如,员工在2月或3月辞职,并未到派发時间,则不可以享有。
我觉得,企业要求年终奖金第二年派发,原本便是将上本年度应当享有的年终奖金付款時间推迟,年终奖金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奖赏,当员工工作中满了该本年度,就已具有了享有标准(自然,最后额度很有可能还在于考核标准)。
因此 只需是做到了得到 年终奖金规范的,尽管在派发年终奖金以前离职了,这时员工也是能够 向企业认为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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