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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加班费基数 怎么计算加班工资

2021-06-17 15:57

在对加班工资开展测算的情况下,除开要严苛依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规范开展测算外,与此同时还需要了解员工具体加班加点的時间长度,此外还需要弄搞清楚加班费基数,缺乏了在其中一切一项全是没法顺利测算出加班工资的。那实践活动中一般该如何计算加班费基数呢?请在下文中开展掌握吧。

一、加班费计算数量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用人公司理应依照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酬劳的一定占比(150%、200%、300%)付款员工加班费。

说白了“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就是指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所属岗位(岗位)相对性应的薪水。[原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表述]。

从以上要求看,明确员工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好像并不艰难,只需以劳动合同书中彼此承诺的薪水金额为标准就可以。但具体情况却并不是这样简易:最先,非常多的用人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针对薪水的承诺不是确立的,有的合同书中承诺“薪水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有的合同书中仅承诺标准工资,有的合同书中虽承诺了一个实际数,可是却并不是员工的真正薪水;次之,即便劳动合同书中对员工的薪水有确立承诺,可是员工的薪水经常是伴随着在用人公司参加工作时间的提升或职务的提高而提升的,很多用人公司都是有员工按时增资扩股方案。员工工资变化后,也就代表着劳资双方劳动合同书中的薪水条文已作了变动,严苛地说,彼此应当立即地对合同书中的薪水条文作书面形式变动,但具体工作上员工增资扩股后马上变动劳动合同书薪水条文的状况很少。因而,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的薪水酬劳规范并不一直与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个人所得的劳务报酬相一致,假如仅以劳动合同书中承诺的标准工资为测算加班工资的数量经常并不行得通。

二、如何计算加班费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书确立承诺了员工工资金额的,而该薪水金额又与具体派发额相一致的,就理应以劳动合同书中承诺的薪水做为加班费计算数量。数量应包含“标准工资”、“岗位补贴”等全部薪水新项目。对于哪种新项目归属于薪水范围,则以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要求“职工薪酬”定义为标准。自然,因为加班费计算数量是以“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酬劳”为标准,因此 员工每月加班工资可不计入到下月加班费计算数量中。

第二、劳动合同书沒有确立承诺薪水金额的,理应以员工具体工资额做为测算数量。相近“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等要求都归属于不确立的要求。

第三、在具体中,有时候员工的当月薪水与当月奖励金派发日期不一致,这时候应当将这两一部分累计做为加班费计算数量。由于员工的月奖具备“工作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酬劳”特性,归属于薪水构成部分。对于公司有时候派发的如“周年庆活动奖”等奖励金则并不做为加班费计算数量。

第四、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应以员工法律规定上班时间内的记件价格做为加班费计算数量。

第五、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用人公司,当综合性测算周期时间为一季度或本年度时,应将综合性周期时间内的月平均收入做为加班费计算数量。

必须 表明一点的是加班工资的数量实际上没法测算,但能够 依据法律法规中的要求开展明确,一般不一样职位的员工加班工资的数量不一样,这也就造成别的标准同样的状况下,最后不一样职位的员工得到的加班工资金额不一样。另一方面,如果是员工自身积极同意加班加点的,则这时不可以向企业认为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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