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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日制用人也需标准
2022-10-28 15:38
小周在某单位从业保洁工作,一天工作3钟头,每星期工作中7天。单位和小杨承诺劳动合同期一年,实习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80%。一年期满,小杨离去企业。因不满意试用期工资低,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举报,规定补充差值。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审理此案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日制用人当事人双方不可承诺实习期”的相关规定,评定该单位和小李承诺一个月的实习期违反规定,并勒令企业补领20%的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专业要求非全日制日制用人,确立非全日制日制用人的内涵,要求非全日制日制受最少小时工资保护的,强调非全日制日制可以不用签署书面协议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要求:非全日制日制用人,是一种以钟头计薪为主导,员工在同一用人公司一般每日上班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劳派。
面对这种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权威专家分析指出,其一,日均值上班时间以周总计上班时间除于周具体工作天数,而非除于周法律规定工作天数。举例说明来讲,若一个员工在一个用人公司每星期工作中三天,三天工作时间分别是5钟头、6钟头、7钟头,则该每日上班时间为6h,而非3.6钟头(18钟头除于5天),故其日均值工作中时间超非全日制日制用人日均值上班时间2钟头,不符合非全日制日制用人的第一条标准规定,产生全日制劳务关系。其二,每星期总计上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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