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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数量是不是包含绩效考核工资
2021-06-10 16:37
一、加班费基数数量按劳动合同书要求的标准工资测算。
依据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要求,加班工资的数量数量“按劳动合同书要求的规范”,是指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所属的职位(岗位)相对性应的标准工资。针对绩效考核工资是不是理应测算加班加点基数,由于各个部门绩效考核工资的测算方法不一样,一般而言,绩效考核工资是员工一切正常工作時间收益的构成部分的,理应做为测算数量;相反,则不可做为测算数量。
公司分配员工加班加点的,理应按照规定付款加班费。员工在依规享有法定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等暑假期内,公司理应按照规定付款假期工资。
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为员工所属职位相对性应的一切正常出勤率月薪水,不包括年终奖金,上班交通费、员工餐补助、租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天高温补贴、加班费等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
二、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按下列标准明确:
(一)劳动合同书对员工月薪水有确立承诺的,按劳动合同书承诺的员工所属职位相对性应的月薪水明确;具体执行与劳动合同书承诺不一致的,按具体执行的员工所属职位相对性应的月薪水明确。
(二)劳动合同书对员工月薪水未确立承诺,集体合同(薪水重点集体合同)对职位相对性应的月薪水有承诺的,按集体合同(薪水重点集体合同)承诺的与员工职位相对性应的月薪水明确。
(三)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薪水重点集体合同)对员工月薪水均无承诺的,按员工一切正常出勤率月按照本方法第二条要求的薪水(不包括加班费)的70%明确。
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不可小于当地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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