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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服务平台:HR招骋要留意“竞业协议”,当心连同赔付
2021-06-02 16:23
A企业和B企业全是技术专业的多媒体系统制造业企业,员工高名是A企业的总经理,关键承担网络营销与管理方法的工作中。上年三月份,高超没经A企业愿意“换工作”到B企业,而且出任B企业的高级副总裁,承担品牌推广、市场销售。因此,A企业觉得其窃取商业机密,因此把高超和B企业告到人民法院。
A企业觉得,高超长期性出任高级管理职位,归属于企业的关键工作人员,而且也把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价格政策、客户关系管理等商业机密。并且A企业章程要求,离去企业2年内不可添加和从业企业市场竞争的领域和运营。高超并沒有遵循竟业承诺,应当依规担负承担责任。值得一提的是,B企业聘请高超,而且培养接班人,高超把握的A企业的商业机密,归属于知识产权侵权,一样是对A企业组成侵权行为,要担负法律责任。
B企业觉得,并不了解高超签署的有哪些竞业协议协议书,并且沒有直接证据证实其商业机密真正存有,因而,其竞业协议的基本不会有。而且A企业都没有给与高超竞业协议赔偿,因此 此协议书应该是失效的。
此案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高超和B企业一同赔付A企业60万元财产损失。
什么叫竟业?可用标准是啥?
竟业:就是指员工在停止或是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的一定期内不可在生产制造同行业、运营类似业务流程或有别的竞争关系的用人公司就职,也不可租赁户生产制造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或是运营类似业务流程。
可用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对承担保密性责任的员工,用人公司能够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员工承诺竟业条文,而且承诺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在竟业期内按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背竟业承诺的,理应依照承诺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违约金。竟业的工作人员仅限于用人公司的高級管理者、高級专业技术人员和别的承担保密性责任的工作人员。
B企业该不该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同是多媒体系统制造业企业,而且是竞争者,并且高超在职人员也是关键工作人员,B企业在聘请高超时应当掌握其详细情况,因此 B企业应当了解高超与A企业中间存有竞业协议协议书。B企业在聘请高超的个人行为在主观性上是有故意的,对A企业组成侵权行为,应当担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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