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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回绝违法加班加点 用人公司没有权利惩罚

2022-08-30 16:10

由来: 中工网——《劳动午报》

邓萍于2010年5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历时两年的劳动合同书。下月,公司为进行股票大单业务流程,规定员工每日加班加点4钟头,周日不休息,艰苦奋斗100天。7月3日,邓萍因身体不舒服拒绝加班,企业遂以邓萍不服从安排为理由,确定单方解除与邓萍的劳动合同书。因邓萍不服气成的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企业做法就是不正确的,遂裁定撤销了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策。

最先,企业的加班加点规定违反规定。《劳动法》第38、41条各自要求:“用人公司理应确保员工一周最少歇息1日。”“用人公司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沟通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钟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的环境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但每个月不能超过36钟头。”而企业的加班加点确定严重违反了上述情况要求。

次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之规定,不会受到《劳动法》第38、41条限定的情况仅限:(一)产生洪涝灾害、安全事故或因自身原因,使人们健康安全与国家钱财遭受严重危害,必须应急处理;(二)生产线设备、道路运输路线、公用设施出现故障,危害生产与公众利益,需要按时维修的;(三)务必运用法律规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内开展设备维护、保养……本案中,公司为了个人利益规定员工加班加点显著没有在其列。

再度,就用人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合同法》第39、40条早已作出了详细要求。由于违法加班加点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利,故员工给予回绝并没有在要求当中。即公司以邓萍拒绝加班解除劳动关系也是铸成大错,更是对邓萍合法权利的再度损害,但该法第77条的规定:“员工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或是依规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诉讼。”(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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