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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年终奖金清零合理合法吗?怎样消费者维权

2021-05-31 16:21

  年终奖金便是年末公司以奖励金方式发送给员工的酬劳,是一种企业给与员工的福利,法律法规上对年终奖金沒有强制要求,因而,想来大伙儿想要知道有关企业将年终奖金清零合理合法吗?怎样消费者维权?下面由我详尽为您详细介绍!

  企业将年终奖金清零合理合法吗?怎样消费者维权

  【案件介绍】 张某于2013年2月20日新员工入职某律师事务,彼此签署了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的《律师聘用合同》。2013年10月17日,张某(承包方)与某律师事务(招标方)签署了《关于工资待遇的协议》,在其中承诺以下內容:“第三条:招标方将于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中间,针对承包方的全年度工作中开展鉴定”,“第四条:假如承包方工作业绩合乎招标方派发奖励金考核指标,招标方将依据承包方工作业绩派发年终奖金,而且不少于肆万陆仟元。年终奖金的派发将依照律师事务/公司年终奖金管理条例开展派发,即承包方假如在第一阶段年终奖发放后,第二阶段年终奖金未派发期内离职或被辞退,招标方将不付款第二阶段年终奖金”,“第五条:假如承包方工作业绩不符招标方规定,招标方有权利付款一部分年终奖金或不付款一切年终奖金;假如承包方在年终奖金鉴定以前离职或是被辞退,将不派发年终奖金。” 2013年12月2日,张某明确提出离职,张某在《恒都员工辞职申请表》中填好的辞职原因为:“因本人不适合所里文化艺术缘故,明确提出辞职。”张某觉得该协议书相关提早辞职不派发年终奖金的条文违背法律法规,故觉得该协议书一部分失效。

  【裁定結果】 已确立承诺了年终奖金的鉴定时间,另外承诺承包方在年终奖金鉴定以前离职或是被辞退,将不派发年终奖金。现张某认为该承诺失效,欠缺根据,人民法院未予适用。

  【刑事辩护律师提醒】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公司免去自身的法律规定义务,清除员工支配权的条文应属失效条文。因而,有关年终奖金的付款难题,在彼此未承诺的状况下,不管员工是不是在年终奖发放前辞职,用人公司均应付款。假如彼此对于此事有承诺,应调查该承诺是不是为用人公司免去自身的法律规定义务,清除员工支配权的承诺,如果是,则应评定承诺失效,用人公司或是应付款年终奖金。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公司依据本企业的生产运营特性和经济收益,依规独立明确本企业的薪水分配方式和工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外派员工同酬被外派员工具有与劳动力企业的员工同酬的支配权。劳动力企业理应依照同酬标准,对被外派员工与本企业类似职位的员工推行同样的劳务报酬分派方法。劳动力企业无类似职位员工的,参考劳动力企业所在城市同样或是相仿职位员工的劳务报酬明确。

  之上是我为您梳理的有关企业将年终奖金清零合理合法吗?怎样消费者维权的內容,由此可见,有关年终奖金的付款难题,在彼此未承诺的状况下,不管员工是不是在年终奖发放前辞职,用人公司均应付款。如其他疑惑,热烈欢迎向公布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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