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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的加班工资都没发,到卫生行政部门诉讼能够 有附加赔偿吗

2021-05-28 18:18

两年的加班工资都没发,到卫生行政部门诉讼能够 有附加赔偿吗

最大人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五条第四款要求:用人公司拒不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薪水酬劳的驱使员工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理应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付款赔偿费。

因而,用人公司拒不付款员工加班费的,员工能够 在认为加班费的另外规定赔付。

实例:

2014年10月,谢某以企业未全额付款加班工资为由明确提出离职,规定企业补充加班工资并附加加付经济补偿,被企业回绝后谢某报请了关于劳动仲裁诉讼。谢某称,新员工入职时合同书中承诺了加班费按每钟头十元付款,因平常加班加点少也就没在乎。伴随着加班加点的增加,因此明确提出了补充加班工资并附加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企业称,企业已按承诺付款了加班工资,谢某离职的真正目地是要到另一家企业工作中,不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后裁定,由企业按标准规定补充谢某的加班工资差值,不会再付款相对应的税款滞纳金和贷款利息,谢某的别的要求没获适用。

讲解

用人公司按彼此承诺付款了加班工资,就算信用额度小于标准规定,谢某规定企业补充加班工资及付款附加经济补偿金应最先达到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即由工作行政机关勒令期限付款,而谢某仍未确认工作行政机关已勒令所属单位期限补充其加班工资而企业未作付款。

最大人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款要求:用人公司拒不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薪水酬劳的驱使员工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理应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付款赔偿费。可是,该表述的签发心点是“拒不付款”。此案中,用人公司并不会有拒不付款加班工资的情况,仅仅合同书承诺的加班工资小于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规范,故也不适合该合同法解释。

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恰好是根据第二种见解做出了由用人公司按国家规定的规范补充谢某加班工资的裁定,仍未适用其附加加付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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