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2012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增加至14周

2021-05-27 16:41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常务会决议并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议案调节了女工忌讳从业的工作范畴,将女工生孕享有的生育假由90天增加至98天,并标准了生育假工资待遇。

有关政策法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公布实施至今,对处理女工在工作因其生理特征导致的独特艰难,维护其身心健康,充分发挥了关键功效。由于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能够更好地维护女工的身心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决议。国务院办公厅法纪公司办公室在充足征求相关部门、地区建议的基本上,经反复推敲、论述、改动,产生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具体内容:

2012女职工产假要求(一)有关规章名字

依据《劳动法》第七章有关对女工推行独特劳动防护的要求,将规章名字改成《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2012女职工产假要求(二)有关忌讳工作范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工忌讳工作范畴要求得较为标准,现阶段工作上关键实行原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提高规章的可执行性,征求意见将女工忌讳工作范畴的內容列入规章,并依据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状况,在开展充足论述的基本上,对忌讳工作范畴的內容作了适度调节;另外,充分考虑忌讳工作范畴必须依据社会发展具体情况持续调节,为防止因忌讳工作范畴的调节而造成 规章经常修定,征求意见将忌讳工作范畴做为规章的附则多方面列出来,并要求:忌讳工作范畴必须调节时,由我国生产安全监管单位会与国务院办公厅环境卫生行政机关明确提出计划方案,报国务院办公厅准许、发布(第三条)。

2012女职工产假要求(三)有关产假天数和生育假工资待遇

一是参考国际劳工组织条例的要求,将生育假由90天升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考原社会保障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了流产假期,要求:女工孕期没满4个月小产的,不少于2周的生育假;孕期满4个月小产的,不少于6周的生育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更好地与《社会保险法》相连接,参考《企业员工生育险试行办法》,要求:女工生孕或是小产的,其薪水或是生育保险及其生孕、小产的医疗费,所属单位早已参与生育险的,由生育险股票基金付款;未参与生育险的,由用人公司付款(第八条)。

2012女职工产假要求(四)有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法律依据的要求较为标准,实践活动中无法实际操作。为了更好地确保规章的贯彻执行,征求意见要求:用人公司违背本规章要求的,由生产安全监管单位、环境卫生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管理社保行政机关依照分别岗位职责勒令用人公司期限纠正,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要求惩处处罚,或是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及其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第十三条)。

2012女职工产假要求之女工独特劳动防护规章(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降低和处理女工在工作因其生理特征导致的独特艰难,维护其身心健康,依据劳动合同法,制订本规章。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