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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同到期未继签再次劳动力公司要赔付吗

2021-05-27 16:38

工作合同到期未继签再次劳动力公司要赔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书满期后,员工仍在原用人公司工作中,原用人公司未表明质疑的,视作协商一致以原标准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一方明确提出停止劳务关系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适用。

可是工作合同到期用人公司未继签再次用的工,必须付员工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用人公司自劳动力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有关专业知识:

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律规定支配权,应予以维护

被告李某自2013年到上诉人广告宣传公司工作中至2015年6月份,工作中期内,被告未休带薪年休假,上诉人也未为被告派发带薪年休假薪水。被告申请办理劳动仲裁规定上诉人付款带薪年休假薪水,经劳动人事异议监察委员会裁定,上诉人付款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期内的带薪年休假薪水。上诉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气,提到起诉。临河区民事判决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检察院抗诉。

审判长叫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要求:“员工总计工作中已满一年不满意十年的,年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意20年的,年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假半个月。国家法定请假日、歇息日不记入年假暑假。”审判长提示,带薪年休假薪水做为劳务报酬的一种,用人公司要科学安排,如不可以立即分配请假,还要全额派发带薪年休假薪水。

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书,用人公司应付赔偿费

上诉人张某于2013年5月1日到被告某市场销售公司工作中,彼此签署的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上诉人称被告于2016年4月份强制将上诉人解雇回家了,被告未予认同,称系上诉人无端不上公司工作,但被告未提交有关直接证据给予证实。经案件审理,临河区民事判决被告于裁定起效后十日内付款上诉人赔偿费。

审判长叫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用人公司违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员工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理应再次执行;员工不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条要求付款赔偿费。”审判长提示,用人公司违反规定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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