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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拿不上未休年假酬劳?

2022-07-21 16:51

江苏省工人报

2009年7月,小吴以其所属单位未全额支付工资而向企业明确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与此同时规定该企业为其清算未休足年假的劳务报酬,但用人公司视作小吴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付款小吴未休年假的劳务报酬。

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对年休假制度了解不正确,觉得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付款未休年假酬劳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严格按照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但折合后不够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用人公司当初已分配员工年假的,超过换算应休年假的日数不会再扣回。”

此案中,因小吴截止到2008年的总计工作年限已经有11年,她2009年应具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在端午节期内她合拼休过5天年假。小吴2009年在该公司的工作天数是200天。那样,小吴换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应是:(200天÷365天)×10-5=5.4-5=0.4天,而0 .4天不够1一天到晚,故该企业不需要付款小陈未休足年假的劳务报酬,但该公司明确提出不同意付款的以上原因则是有误。

事实上,所述要求中“用人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并不是只指“由用人公司积极与员工消除或停止劳务关系的情况”,而应当了解为“但凡用人公司与员工产生消除或停止劳务关系的情况”,都理应在消除或停止劳务关系时换算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假薪水酬劳,对于哪一方提起的则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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