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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厂高赢利欠薪补发工资依然被判处
2021-05-26 15:48
【案件介绍】
劳务报酬是员工价值的反映,劳有一定的报,合情合法,不可聘请者肆无忌惮托欠。近日,泾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了一起拒不付款劳务报酬案,被告林某在加工厂赢利的情况下,仍托欠55名员工工资,最后,林某被医院被判刑期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款RMB一万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林某与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比较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协议,租赁承包该公司新式工程建筑材料厂(下称新型建筑材料厂),租用限期为一年,租期内全部的生产制造、运营、市场销售均由林某承担,员工工资由林某付款。自2015年3月生产制造至9月21日停工,林某总计托欠新型建筑材料厂55名员工工资42余万元。泾县人力社保局收到职工举报后,各自于2015年9月24日、10月9日、10月30日三次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勒令期限纠正欠薪的违纪行为,但林某做为新型建筑材料厂租赁承包人,在2015年3月至8月市场销售现钱收益总计达156余万元的状况下,仍拒不执行付款员工工资的责任。泾县人力社保局于2015年11月5日将案子移交至泾县派出所。泾县派出所于当日立案侦查,被告林某经公安部门通告归案,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犯罪行为。泾县派出所于2015年11月5日对被告林某刑拘,同一年11月27日,被告林某交款43万余元至泾县经信委帐户,用以付款托欠的员工工资,并服务承诺想要担负相对应的义务。开庭审理中被告同意投案自首。
【法律法规讲解】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被告林某有工作能力付款而不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金额较大,经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勒令付款仍不付款,其个人行为组成拒不付款劳务报酬罪,依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处罚。由于被告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罪刑,在立案侦查前付款了员工的劳务报酬,并想要担负相对应的义务,开庭审理中同意投案自首,所属小区想要接纳其在安置帮教,人民法院决策对被告林某从轻处理惩罚并宣布判缓。遂作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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