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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员工能不能享有法定婚假工资待遇

2022-07-18 16:58

劳动报

案件介绍

诸老先生于2003年进到一家贸易公司作业,没多久以后他与女朋友结婚,遂向申请办理了法定婚假。

以其那时候24岁,还没抵达结婚年龄,因此企业准许其3天法定婚假。2006年2月,诸老先生与爱人因婚姻破裂离异。以后,他全心全意地投入工作中。企业以其发挥出色,于2009年今年初将其提高为业务经理。同一年年末,诸老先生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另一家企业的销售员金小姐,两个人感情升温,并且于2010年5月份传来了结婚的喜讯。诸老先生准备运用法定婚假与新婚人妻出游,因此向企业提出了享有3天法定婚假,另提升7天晚婚假的要求,但没获企业准许。企业觉得,企业的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在本公司法定婚假只有享有一次”,诸老先生在企业已享有过一次法定婚假,此次因为是二婚,则无法再度享有法定婚假。

诸老先生与企业经反复商议没法达成一致,即于2010年6月向企业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到诉讼,规定企业提供其3天的法定婚假与7天的晚婚假工资待遇。

争议焦点

此案的争议焦点取决于:二婚员工能够享有法定婚假吗?

诸老先生觉得:劳动合同法没要求法定婚假必须是初婚的情况下才可以享有,只要是是正规的婚姻生活,员工均有享有婚假的权益。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要求同一个员工不可以在同一个企业享有2次法定婚假,因此即便其在2003年早已享有过一次法定婚假,此次二婚仍然能够再度享有法定婚假工资待遇。并且男达到25岁即是晚婚晚育,因此除开一切正常的3天法定婚假以外,其还理应能够享有7天晚婚假工资待遇。

企业觉得:对各种假日,员工享有的程序流程或工资待遇企业有权利根据管理制度给予规范管理。

企业的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在本公司法定婚假只有享有一次”,且该管理制度诸老先生亦有查收确定,表明了解且乐意接纳企业的管理制度。在2003年诸老先生第一次结婚时企业早已给与了其3天的法定婚假,因此不能再享有婚假的工资待遇,更不能享有7天的晚婚假工资待遇。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经审核后觉得: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同样,用人公司对二婚员工理应参考国家有关要求,给与同初婚员工一样的法定婚假工资待遇,所以企业应该给与诸老先生3天的法定婚假工资待遇。但诸老先生的二婚情况不属于晚婚晚育,故针对其提起的规定企业提供其7天晚婚假工资待遇的要求因缺少法律规定,没法适用。

在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的主动协商下,企业最后允许给与诸老先生3天的法定婚假工资待遇,彼此再无别的异议。

唐毅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法定婚假,指的是员工自己完婚依规享有的休假。在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歇息假期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但凡合乎适婚年龄的员工,在自己结婚时可享有一定的带薪假期,这也是员工理应拥有的权力,用人公司务必达到。

融合此案来剖析,原劳动部(1980)劳总薪字29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合乎年龄完婚,酌情考虑给与一到三天法定婚假。”因而,企业需要给与员工法律规定的法定婚假日数,但对休假程序流程能够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中给予确立承诺。

那样企业在管理制度中要求“员工在本公司法定婚假只有享有一次”的承诺是否有效呢?对于此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劳社部函[2000]84号)《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中明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要求精神实质,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同样,用人公司对二婚员工理应参考国家有关要求,给与同初婚者一样的法定婚假工资待遇。”因而,此案中诸老先生虽然是二婚,可是企业理应一样给与其三天的法定婚假工资待遇。

而诸老先生二婚时早已达到25岁,为何劳动争议仲裁委觉得他不属于晚婚晚育呢?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男达到二十五岁第一次完婚为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岁第一次完婚为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中国公民,除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外,提升晚婚假七天。”

不难看出,仅有在与此同时合乎“女年满二十三岁、男达到二十五岁”和“彼此均为初婚”这两个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够评定为“晚婚晚育”,并有权利享有提升7天的晚婚假工资待遇;自然,结婚年龄理应是结婚证上准许完婚之日的彼此岁年纪。

总的来说,二婚的员工,其法律地位与初婚者同样,理应享有同初婚者一样的法定婚假工资待遇。

可是二婚的情况不属于晚婚晚育,因而再婚者不可以享有晚婚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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