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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轮休取代新春佳节加班费付款不合法

2022-07-12 16:30

假期结束,用人公司是不是兑付员工在节日期内的加班费,又成了我们大多数关注的难题。长沙劳动监察大队表明,工作监察机关假后将集中化审理该类举报,针对不予兑付加班费的公司,将进行严厉查处。

依照1995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法》以及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新春佳节7天假期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公司需向在此期间加班加点的员工付款300%的加班费;其他4天为员工法律规定歇息日,假如用人公司分配员工工作任务,应最先分配调休,无法布置调休的,依照不少于自己日或小时工资的200%付款加班费。并且,加班费的数量不能小于员工的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监察单位尤其强调,有些企业对加班加点的员工均采取轮休制,即便在新春佳节3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选用过后轮休的方法取代加班费的付款,这也是不合法的。由于,依据法律法规,用人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分配员工加班加点的,理应按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淮付款加班费,而且不得以轮休等方法替代。劳动监察单位提示,倘若员工的节日加班费被乱扣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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