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日夜奋战应按什么规范支付工资?
2022-07-12 16:30
依据《劳动法》第44条、劳社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内容后,依据现实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日夜奋战的,过后应尽可能给与同样时长的调休。的确不可以调休的,应按下列规范付款日夜奋战薪水(1) 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加一点)的,依照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钟头工资待遇的150%支付工资。 (2) 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的,依照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工资待遇的200%支付工资。 (3) 依规分配员工在规定假期节日工作中的,依照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工资待遇的300%支付工资。 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进行记件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要求的准则,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推行综合性计算工时工时制度的,其综合计算上班时间超出标准规定上班时间的一部分,应视作增加上班时间,并应按本要求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薪水。 推行提成工资、包干制薪水等工资形式的员工,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时间的,均依照推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日夜奋战薪水的结算方式和规范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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